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便捷的就業和用工方式,起源于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滿足了當時企業對工人的短期需要。20世紀40年代至90年代,勞務派遣在歐美企業開始逐步有規模的發展,成為調節勞動力市場不可或缺的輔助組成部分C我國的勞務派遣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后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得以迅速發展,并在服務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減員增效、主輔分離,促進下崗工人再就業,實現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有序轉移等方面發揮過應有的作用。
市場經濟成熟國家的經驗表明,如果進行合理規范,勞務派遣就能夠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上的橋梁紐帶和資源配置平臺作用,可以形成信息資源庫,減少勞動力資源配置成本。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特別規定的方式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消除勞務派遣的消極影響,發揮勞動派遣的應有功能。
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際,一些用工單位,甚至包括航空、銀行、石油、電信等行業的大型國有上市公司,紛紛突擊把一些正式員工改為勞務派遣,出現了勞務派遣井噴之勢,產生了“擠出效應”,其目的就是要規避勞動合同相關制度給企業帶來的成本和責任。這種現象的發生,反過來讓我們重新思考我國勞動派遣法制的缺失。
勞務派遣的分類及其性質
勞務派遣在不同的國家稱謂是不一樣的,如德國稱“員工出讓”,美國稱“雇員租賃”,日本、韓國稱“勞動派遣”,我國《勞動合同法》稱為“勞務派遣”,我國有些地方也曾稱為“人才租賃”、“人才派遣’,之等。
本文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尊重各國對這一概念及其衍生概念的習慣使用。一般認為,勞務派遣(dispatehedemployment)是指被派遣勞動者(dispatehedworkers)被具有派遣資格的勞務派遣單位(disPatchedfirm)招用后,根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userfirm)的約定,派往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