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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要求,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就推進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和省關于工傷保險工作的部署要求,到“十四五”末,基本建立以統一的工傷保險政策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監管為約束、以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為手段、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更加公平、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實現基金長期平穩運行。2024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現省內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待遇標準統一。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參保繳費政策。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可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按工程建設項目、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完善職業人群參加工傷保險政策。
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全省統一、行業差別化、可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可根據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辦法按照《山東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管理辦法》(附件1)執行。
(二)統一認定鑒定政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工傷認定工作,具體工傷認定的管轄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工傷認定案件管轄存在爭議的,報請共同上級業務部門予以指導。加強工傷認定調查,保障調查費用,認定結論全省互認,支持各市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探索實施工傷認定輔助調查。各地按照統一的工作流程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加強疑難案例會商研討,逐步規范裁量尺度。
(三)統一待遇政策標準。計發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待遇時,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設區的市實際執行的計發基數高于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暫按該市的計發基數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及標準支付。此前由各市自行制定、與統一政策不一致的政策停止執行,確需繼續執行的政策,自2024年起,設置5年過渡期,逐步過渡為由市縣政府承擔。過渡方案由市級政府研究確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執行。過渡期內相關政策所需資金由各市累計結余和市縣政府分擔,2024年市縣政府共同分擔比例為20%,過渡期內每年增加20%,第五年提高至100%。
(四)統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集中管理,全額繳撥,統收統支。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到省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項基金支出由省統一核定、統一撥付。各市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額作為備付金。各市及省本級2023年年底前的歷史結余基金,分期分批歸集到省,納入省級集中管理。省級統一做好各市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記錄。具體辦法按照《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歸集管理辦法》(附件2)執行。
(五)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全省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各級按規定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匯總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具體辦法按照《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附件3)執行。
(六)統一經辦管理服務。理順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制定完善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服務協議文本,在參保登記、費率浮動、申報繳納、協議管理、待遇支付等方面實現標準統一、流程規范、服務便捷。加強協議管理,實現省內協議機構互認。各市社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服務協議文本簽訂協議,依據協議進行管理。
(七)統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智慧人社”建設要求進行系統升級改造,支持工傷保險全流程信息共享、協同辦理,深化工傷保險“一件事”集成改革。加快與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對接,支持工傷保險“跨省通辦”“一網通辦”服務。發揮省級集中優勢和數據效能,實現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智慧監管。全面實現工傷保險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查詢,實現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線上線下應用,支持工傷醫療(康復)費即時結算和異地就醫結算。
(八)持續提升風險防控和內控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從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申領核發等環節向工傷保險協議機構以及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等領域延伸的全鏈條風險防控體系,推動建立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全流程、全環節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嚴格基金收支管理,落實社保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加強內控管理,完善系統防控功能,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強化基金風險預警。
(九)持續提升便民化服務水平。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服務模式,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工作,逐步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及金融機構、協議機構信息共享。加強工傷醫療管理,強化與醫保部門協同,做好工傷保險基金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銜接,實現省內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準確把握“基金上統、管理下沉”要求,抓好落實,確保如期實現省級統籌的目標。要結合實際,全面清理本地區、本部門與省級統籌不相符的政策、規定、規程及程序等,及時整改規范。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省級統籌工作平穩推進、落地見效;對各地具有需求支撐和推廣價值的創新參保政策,可經省級部門同意后試點。
(二)建立責任分擔機制。按照“統一收支、分級負責,權責對應、合理分擔”的原則,省、市兩級共同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基金收支狀況,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因素,建立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采取省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上調行業基準費率、政府墊付、財政補助等方式,確保基金安全運行。責任分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目標績效評價機制,將各地落實省級統收統支、完成參保計劃和基金預算、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質量、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成效、經辦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以及基金安全等情況納入評價項目。每年組織績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實施精準督導、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績效評價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件:1.山東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管理辦法
2.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歸集管理辦法
3.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1
山東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等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依次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其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第四條 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第五條 按工程建設項目、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與行業基準費率同步同比例調整。
第六條 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以上一年度基金決算數據為準,下同)達到或超過18個月時,行業基準費率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達到或超過24個月時,行業基準費率下調50%。
第七條 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6個月時,行業基準費率上浮20%。行業基準費率上浮20%后,當期仍收不抵支的,適當提高行業基準費率上浮幅度。
第八條 行業基準費率按規定調整后,執行期間原則上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行業基準費率調整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組織實施。
附件2
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等有關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包括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前省本級和各市累計結余的基金以及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后發生的各項當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和《財政專戶管理辦法》(財庫〔2013〕46號)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自2024年1月1日起,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由省級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各市當期基金收入全額上解到省級,工傷保險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級撥付到各市。
各市及省本級2023年年底前的累計結余基金,統一納入省級集中管理。省級調劑金直接納入省級統籌基金。各市除預留的備付金外,活期存款以及必要的定期存款,于2024年1月31日前歸集到省,剩余定期存款,到期一筆上解一筆,及時歸集。
第六條 各級稅務部門負責按時征收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含滯納金,下同)。除青島外,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包括跨年度在途、欠繳或緩繳等各類工傷保險費統一繳入省級國庫,再定期轉入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入庫級次錯誤由稅務部門協調國庫更正處理。青島市征收的工傷保險費按規定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于月末最后2個工作日內,將收入戶收入歸集到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最后1個工作日統一將全省基金收入劃入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底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隨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條 基金支出實行計劃申報制度。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參考預算和上月基金實際支出金額核定本月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用款計劃。每月3日前(遇節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6日前審核匯總后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后,每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資金后于每月13日前撥付到各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
第八條 建立備付金制度。各級經辦機構支出戶預留相當于2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額作為備付金。備付金不足時,應及時申請補足。
第九條 建立緊急撥付制度。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監測預警機制,當出現重大工傷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緊急撥付申請報告,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合該市當月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計劃及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十條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對基金收支業務分級進行核算。充分利用業務財務一體化接口,實現業務數據生成會計憑證,提高準確性和效率,確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撥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一條 建立財政、人民銀行國庫、稅務和經辦機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賬實、賬賬、賬表相符。
各級稅務部門每月前2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自然月度、專戶月度)與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青島市分行轄區國庫部門的工傷保險費對賬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月完成與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庫部門對賬工作,并將《(XX月)分縣區工傷保險費專戶收入劃撥統計表》《(XX月)分市工傷保險費專戶收入劃撥統計表》傳遞至省級稅務部門。青島市財政部門按月完成與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國庫部門對賬工作。
市級稅務部門與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賬。每月前4個工作日內,市級稅務部門匯總上個自然月度全市各縣(區、市)稅務局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情況,依據征收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應關系,統計分配至各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形成《(XX月)分經辦機構工傷保險費入庫情況表》(自然月度),傳遞給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據此進行“國庫存款”和“工傷保險費收入”科目記賬工作;同時依據專戶月度財政專戶劃款情況,形成《(XX月)分經辦機構工傷保險費入庫情況表》(專戶月度)傳遞給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據此進行“國庫存款”和“上解上級支出”科目記賬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月完成與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賬工作。
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完成與下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上解下撥對賬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修訂完善本市的基金歸集管理辦法。
附件3
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預算管理,規范基金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經法定程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計劃。基金預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
第三條 基金預算由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組成。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綜合考慮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執行情況、本年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待遇人數和標準變動以及政策調整等因素,編制全市基金預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六條 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基金預算編制審核小組,根據上年度基金預算預計執行情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待遇人數和標準變動及政策調整、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基金結余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等因素,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初步草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各市及省本級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調整。審核無誤后,形成全省基金預算草案。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八條 基金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批復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基金預算和規定的程序組織執行。
第九條 建立健全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下達的基金預算及各市基金運行情況,每月向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向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
第十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基金預算調整程序: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政策變動情況提出基金預算調整意見,統一部署基金預算調整工作,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據此測算后報送各市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按要求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批復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四章 決算編制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后,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基金決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組織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省基金決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將全省基金決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將經批準的決算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批復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決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五章 預算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全年基金預算任務按期完成。
第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各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列為確定統籌分擔責任的重要因素,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加強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修訂完善本市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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